從「七三」樂展談「委託創作」的重要性
原發表媒體:中國時報
原發表日期:1984-10-11
撰文者:許常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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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作品依靠藝術工作者的創作而完成,一個民族的藝術成就高低,全看該民族有無內容充實與數量豐富的創作來決定。而在音樂藝術的領域裡,作品的創作主與表達者往往不是同一個人。我們叫前者為作曲者,後者為演奏(或演唱)者;一般人所認識的音樂家為演奏、演唱或指揮者,而對作曲者如何創作音樂,如何維持生活,通常是不清楚。

「作曲者如何創作音樂?」這又抽象又專業的問題,一般人不會關心;但今天在我們的社會裡,「作曲者是如何維持他們的生活?」這又具體又現實的問題,是應該讓人們了解些。因為在一般人的觀感中,作曲工作者是最不會賺錢,因此最不現實,或竟超現實的一羣人,包括作曲工作者,許多人都認為談論現實生活的問題,有損藝術家尊嚴,為了保持作曲家的清高,窮困在所不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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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世界各國的作曲家工作者在不同的政治與社會結構之下,究竟有多少種生活方式?根據概略的調查與了解,可以分為如下三種:

1.在已開發的民主國家依靠著作權法與委託創作生活。

嚴格執行著作權法,保護作曲作詞者之音樂著作權利,是今天所有民主開發國家的做法;因為民主開發不僅指政治經濟,而且包含文化藝術。在公平競爭下作曲作詞者依音樂作品被使用的多寡,可以獲得不同的音樂使用費,對於具有商業性或娛樂性的音樂著作,著作權法是可以相當完整地保護作曲作詞者的權利,使他們獲得安定的生活。然而,對於藝術性音樂著作,今天最進步的著作權法,仍無法使作者憑藉著作權收入維持生活,因為這一類藝術音樂,往往不具娛樂或實用價值,被使用的機會少,著作者的收入也就減少。

為了維持一個文化國家的藝術水準,各開發國家的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往往便提供基金,委託具有才能的作曲家創作純藝術性的音樂。委託創作今天在民主開發國家已經成為制度,政府文化機關及民間文化機構年年提供一筆可觀的基金,已委託的方式一方面維持作曲工作者的生活,另一方面也獲得本國音樂藝術的成果。

2.在共產集權國家依靠政府薪金生活。

共產國家採取舊時代:由帝王貴族來養活御用藝術家的辦法,只是共黨政府代替了昔日帝王的位置而已。在這些國家哩,沒有民主的公平競爭、商業行為,因此也就不需要著作權法了。不但沒有百家爭鳴作曲者創作的風格也是不自由的,因為生活受共黨政府控制,不能不聽從共黨政府的文化政策。

3.在開發中國家依靠非本行工作生活。

在開發中國家著作權法或者付之闕如,或者有而不完整,或者法律已定,但尚未實施。作曲者無法依靠它來維持作曲生活,便不得不另找生活之路:藝術行音樂的作曲者成為學校或私人的音樂教師,通俗性音樂的作曲者從事娛樂音樂的演奏,是相當普遍的情形。

重視本國文化藝術發展的開發中國家,往往也從開發國家引進委託創作的辦法。可是實施不完整;例如基金不足、非經常性、只顧徵求作品而不推展(發展、演出、出版等)….經常無法獲得預期成果。

至於在未開發國家作曲者無法生活,事實上也沒有這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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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自民國七十一年起每年委託國內作曲者五至九人創作新作品,分別在七十二年及七十三年的樂展上發表。這雖然不是首開委託創作之例,但委託人數之多,產生作品之豐富,支付金額之高,是空前的。從中國現代音樂的發展來看,我們已逐漸向開發國家邁進,值得為文建會喝采!

這一次空前的委託創作成果已於十月五日晚在臺北市立社教館舉行「七三樂展」。除了為樂展發表而高興之外,要讓中國作曲工作者不斷為中國藝術創新,我更期望:作品發表後能經常演奏,付予出版,達到推展的效果,最重要的還在於「委託創作」的辦法能成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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