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亞洲作曲家聯盟第六屆大會 看聯盟的過去與未來
原發表媒體:書評書目第81期
原發表日期:1980-01-01
撰文者:許常惠

一、過去

 

亞洲作曲家聯盟最早的具體構想是由我與鍋島吉朗談起來的,然後才有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在臺北的首次發起人聚會。參加那一次會談的五個人為:

鍋島吉朗:日本海外文化活動委員會秘書長

入野義朗:日本作曲家協議會會長

林聲翕:香港清華學院音樂系主任

羅運榮:韓國現代音樂協會會長

許常惠:中華民國現代音樂研究會會長

 

然而,「亞洲作曲家需要一個組織,來做音樂的交流與思想的溝通,互相貢獻於亞洲文化的發展。」這個想法,應該說早就在許多亞洲各地作曲工作者的心裏產生。因為第二次大戰後,亞洲各民族紛紛獨立,擺脫歐美的文化與政治影響,音樂亦然,因而產生了民族與地區自決共存的心理。例如我自己:自一九六二年至七一年,在馬尼拉一次,東京一次,大阪一次,香港數次,舉行了作品發表會,並接觸了當地許多作曲家,而大家表現的意向便是如此。所以,我們發起人不過把持有共同想法的作曲家們拉在一起,讓他們自然而具體的產生了組織。如果大家沒有這共同意向與迫切需要,聯盟日後不可能迅速成長。

 

從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在臺北的發起人聚會之後,聯盟終於一九七三年四月在香港宣佈成立。雖然,這第一屆大會僅有三個國家地區的代表(中華民國、日本、香港)參加,很難說是「亞洲」會議。可見,這個國際性團體是經過長時間與許多人的辛勞,才有今天的規模。

 

一九七四年九月在日本京都舉行的亞洲作曲家聯盟第二屆大會,是名符其實的亞洲人的回憶,參加代表來自中華民國、日本、韓國、菲律賓、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越南及澳國十一個國家地區,這次大會的努力穩定了聯盟的基礎。

 

此後,亞洲作曲家聯盟的發展可以說迅速而充實:第三屆馬尼拉大會於一九七五年十月舉行,是一次成功的建立聯盟結構的會議。接著,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在臺北舉行第四屆大會,造成了聯盟會員之間的和諧與愉快心情,至今聯盟人士談起來,馬尼拉與臺北成為最難忘的大會。

 

第五屆曼谷大會於一九七八年三月舉行,但是在聯盟主席卡西拉克缺席,第二副主席許常惠缺席,秘書長鍋島吉朗缺席,勉強在第一副主席入野義朗主持之下開幕(當天入野義朗病倒,第二天即飛回日本)。後來,我以聯盟副主席的身份趕到,同時為中華民國代表團被拒絕簽證進入泰國一事,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報告與抗議。現在想起來,曼谷大會給聯盟帶來首次政治問題。不過誠如卡西拉克回答我的抗議書:「看在過去您多年的努力與聯盟未來的發展,第五屆大會所發生的遺憾事件,請不要放在心裏。」我只有將它看做一場惡作戲的插曲。

 

二、第六屆漢城大會

 

亞洲作曲家聯盟第六屆大會於今年十月十一日在漢城揭幕。本屆大會為期七天,不過我於九日到達漢城,二十日離開,共待了十一天。我認為:它是成功而嚴肅的一次會議。但非官方、非政治的聯盟,政治的影子似乎逐漸明顯起來。試看本屆大會所決議下列事項吧:

 

一、聯盟執行委員會改選的結果:

委員兼主席:卡西拉克(菲)

委員兼副主席:李誠載(韓)

委員:許常惠(中)

委員:入野義朗(日)

委員:林樂培(港)

委員:柯勞斯(澳)

委員:杜奴(泰)

聯盟副主席本來設二名,我可以輕易獲選為第一副主席,但我卻建議改為一名副主席,讓給韓國代表擔任。

 

二、第七屆大會定於一九八一年春天在香港舉行。但中華民國籍執行委員—我提出聲明:保證中華民國代表團入境香港參加會議為條件。因為我預感中共必定參加香港大會。

 

三、聯盟新聞中心設於馬尼拉。

 

四、聯盟音樂資料中心設於漢城。

 

這次大會期間,我個人獲得大會的獎狀,也獲得韓國國際文化協會的榮譽會員狀,但我從沒有遇到如此辛苦而心重的國際會議。

 

三、未來

 

我認為:任何藝術上的運動與組織,在發起的時候都有它的需要與比較純正的動機。但一旦成立之後,在其發展過程,變質與變形是難免的。亞洲作曲家聯盟的情形便如此。毫無疑問的,它是今天亞洲音樂界中最有影響力而規模最完整的國際組織。但隨著它的長大,它會走向當初發起人意想不到的方向,它會產生當初發起人意料不到的事情,而發起人卻無法控制它。

 

亞洲作曲家聯盟對我來說,今天最可貴的地方仍在於會員中的感情。那是透過音樂,透過東方民族,透過純個人感情而建立起來的友誼。沒有這份友誼,十年來聯盟不可能維持如此和諧的聚會,音樂文化的交流也不可能如此順利達成。因為聯盟是由人組合的,文化是由人創造,沒有人與人之間的和諧與瞭解,一切文化人的組織都是空虛的。

 

但是聯盟的和諧與會員之間的友誼會不會受外在的影響?老實說,自從曼谷大會以來我不得不擔心聯盟的未來,尤其對於未來的香港大會,我不抱樂觀態度!

 

附註:

 

會員資格方面:經本屆會議確認的如下:

國家或地區會員(即團體會員)

(1) 澳洲

(2) 香港

(3) 日本

(4) 紐西蘭

(5) 韓國

(6) 菲律賓

(7) 中華民國

(8) 泰國

 

個人會員(未交團體會費或本國未成立團體者)

(9) 印尼

(10) 馬來西亞

(11) 新加坡

(12) 斯里蘭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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