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音樂著作權
覆張今圖先生的公開信
原發表媒體:中華日報
原發表日期:1973-11-26
撰文者:許常惠

你的信,尤其你的熱忱深深的感動了我。同時,我覺得淨化社會音樂(特別是流行歌)與音樂著作權的問題,不僅是你我兩人的問題,而且是整個音樂界,關心中國音樂的整個社會人士的問題。所以,我決定把我的信公開於社會,求教於大家。

 

第一點,我要說的是流行歌的問題是社會的問題,而不是音樂藝術的問題。只要我們把民間音樂的兩大類:流行歌與民歌比較一下,就不難發現根本問題的所在。

 

(1) 流行歌只能在這現實社會流傳很短時間,例如數個月或數年,民歌流傳於我們的社會很長時間,例如數十年數百年。所以,流行歌只能反應一個短時間的現實社會,而民歌卻代表著一個民族的超時代的共同情感與民族精神。

 

(2) 流行歌重視作曲者、作詞者與演唱者,所以它是有名的,有利的,商業性的;民歌不重視,甚至於不管作曲者、作詞者與歌唱者,所以它是屬於與名利無關的,人性的感情與精神的。

 

從以上兩點根本不同的形態與內容,我們不難發現問題的所在與其問題的解決辦法:

 

(1) 流行歌的問題是社會的問題;當這個社會腐敗時,它的流行歌也腐敗;當這個社會戰爭時,它也是戰鬥性的;當這個社會的文化、藝術、音樂的水準高時,它的流行歌水準也隨著提高。

 

(2) 流行歌既然是現代商業社會的產品(商業藝術),我們必須以現代社會的法律辦法來維護它,解決它的問題;那就是音樂著作權制度的樹立。一旦音樂著作權嚴格執行的時候,本國通俗歌曲作者一定大量的生產他們的歌曲,從大量的歌曲中才會產生好的歌。那是一定的道理!

 

今天台灣沒有音樂出版事業,有的是翻版事業與盜印發行的。翻版是犯法的,沒有道德的,這個觀念他們沒有,而把犯法與沒有道德當作家常便飯。

 

不尊重外國的著作權,當然也不尊重本國的著作權。

 

就你說的:為自己的理想或光輝而創作的人,他的作品「曲高和寡」,該餓著肚子的;但為群眾而創作的人,他的作品「曲低和眾」,仍然要餓肚子麼?這社會那裡還有公理!

 

正統音樂不談,就以流行歌來說,今天賺錢的是:夜總會、歌廳、唱片公司、電視公司、廣播公司與歌星,而作曲者與作詞者仍然要餓著肚子。

 

我不知道那些演唱者或演奏者,以及以音樂作為營業的必須條件的電視公司、廣播公司、唱片公司、夜總會、歌廳、舞廳、咖啡廳、電影公司、廣告公司……等等,那一天才會知道他們剝削了作曲者與作詞者的利益?

 

結論還是剛才那兩點:

(1) 流行歌是社會問題,要淨化流行歌,首先要淨化這社會。

(2) 要鼓勵國人從事通俗歌曲的創作,惟有依靠音樂著作權法的嚴格執行。放縱國人的翻版與私自擅用音樂,等於維護犯法與沒有道德行為,最後只有毀滅自己的音樂、藝術與文化!

 

事實上,這兩點只有依靠政府的全力支持與堅決執行才能辦得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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