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歌曲的社會性與商業性
淨化流行歌的責任只有兩個途徑可循一為淨化社會本身二是著作權制度嚴格執行
原發表媒體:中國時報
原發表日期:1972-06-06
撰文者:許常惠

流行歌的淨化經常有人在喊,有人在談,但似乎都沒有談到問題的關鍵。所以,多數人的結論是:我們沒有作曲家,我們的作曲家無能,靡靡之音該消滅、該淨化等不切實際的話。

其實,流行歌的問題不是音樂的問題,換句話說,它雖然是一種音樂,但它的問題不屬這音樂的範圍,而是屬於社會與商業的範圍。於是它的真相,我們必須認清楚。

什麼是流行歌?它的特點是什麼?只要稍微觀察一下,我們便知道這個真相了。

1.流行歌是我們社會的通俗歌曲,任何時代、任何地方都有它們的流行歌,即只要是人的社會就有流歌,像禁止呼吸是不可能的,我們不能禁止它。

2.一首流行歌所流傳時間是短暫的,數個月或數年最多。所以它只能反映一個特定的時代與地方的社會情緒,而無法代表一個民族的傳統感情。

3.過去的流行歌的產生是民情對社會的一種直接反應;現代的流行歌,除此之外,更以商業廣告與大眾傳播的力量製造出來,以達到其流傳(即賺錢)的商業木的。

因此,既然它是社會的問題社會是健全的它也是健全的;社會是戰鬥的,它也是戰鬥的;社會的文藝水準是高尚的,它的水準也是高尚的。今天流行歌的水準低落,責任應該在這個社會,我們何必將責任推給音樂家!

同時,它既然也是商業的問題,必須以商業方式來處理它。譬如以它做商業的:歌唱人員、歌廳、夜總會、舞廳、咖啡館、電視公司、電影公司、廣播公司、唱片公司、、、等,他們靠它營業,使用了它,應該付給作曲者與作詞者相當的代價。不然只有利用流行歌的人能活、能賺錢,而做流行歌的人要餓死。那是商業道德的問題,也是法律的問題。可惜我們只有一些有名無實的著作權法(包括趕不上時代社會的音樂著作權法)無法保護著作者的神聖權利,反而讓那些違法者與無道德者忘本忘形發展他們的生意。

我們這個社會認為:一個藝術家,為了他個人的理想與光輝創作出「曲高和寡」的作品,受苦或餓肚子是應該的,好,這個我們認命了。但是一個流行歌作家,為了羣眾的歡喜,寫出「曲低和眾」人人喜愛的歌,仍要餓著肚皮是何道理?

我覺得淨化流行歌的途徑只有二:一為淨化社會本身二是嚴格執行著作權制度;除此以外沒有其他根本辦法。做不做要看我們主管當局的決心了,因為解決這兩個問題,雖然需要音樂家與民間的合作,但最後還是看主管當局要不要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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