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十年來,我編曲的「台灣民謠集」與「西北民謠集」被人翻印;我的著作「中國音樂往哪裏去?」與「尋找中國音樂的泉源」也被書店翻版;我的作品,特別是收集在唱片「許常惠作品第一集」與「第二集」的,也被電視公司隨時偷用(三家電視公司都有,以華視最多),做為電視劇的配音。但是卻沒有一人或一家事先徵求我同意,或事後向我道謝一聲;至於沒有付給我版稅或使用費更不用說了。我的作品也常在音樂會,廣播,甚至於前年大阪萬國博覽會的中國館裏出現,在場的朋友總會向我說:「不錯呀!大家都演奏你的曲子,你愈來愈出名了。」天曉得。他們是好心的,替我高興,但是我呢?真是喜怒交差,哭笑不得。
然而,上個月聲樂家兼歌劇導演曾道雄先生,幾乎為了同樣事件,差一點跟某電視公司打起官司來。後來曾先生告訴我:「跟電視公司理論的時候,他們還提起你,拿你做藉詞,竟說我們用許常惠的音樂,許先生都不會講話,怎麼用了我的就來抗議!」曾先生的意思,要我出來主持正義,表明立場。
最早時候,我曾經向偷印或偷用我的作品的人理論過,抗議過,但是有什麼用呢?彼此道德觀念不同,社會制度不保護作曲工作者生存,理論與抗議根本不可能有結果的。所以我認為,在制定合符時代的音樂著作權法之前,在成立音樂著作權協會之前向他們理論與抗議等於對牛彈琴,最多只能獲得人家的同情而已。所以後來我不再理論與抗議,但我鼓吹音樂著作協會的早日成立。
人們必需知道:像「我聽到你的曲子不錯,所以才用了你的曲子」之類的想法是無道德的,作法是犯罪的,就像「我看到你的東西不錯,所以就把它拿走了。」
或者說:「我看得起你,所以才演奏你的音樂,放你的音樂,或用你的音樂。」絕不是恭維或尊敬的表現,相反的,是一種盜竊或欺凌的行為。
我們必須知道,在自由民主國家裏只有著作權法嚴格執行的國家才算是有文化的國家。因為依靠它,創作者才能維持生活,才能在這社會獲得應有地位才能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