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三日我提早結束全省民族音樂的調查工作,趕回台北。原因是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的總經理張巧麗律師與該協會常務委員兼亞洲作曲家聯盟香港總會會長林樂培先生趕來台北舉行會議。
一個星期後,八月三十一日,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國際部部長宮澤溥明先生來台,我又在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的邀請之下參加了一次午餐會。
我覺得這兩次會議的意義,基本上是相同的。香港方面說:「近年來台灣的音樂在香港演奏及演唱的愈來愈多,尤其是中國通俗歌曲部分,台灣比香港地區的作曲與作詞家的作品還多。可是台灣沒有建立音樂著作權制度,無法享受權利,太可惜了。加入我們的協會吧!至少海外部分的著作權讓我們來替你們保護!」於是,我拉了不少音樂界同仁加入:「CASHL」(國際香港作曲與作詞家協會),我們竟落到讓人家可憐的地步!
日本方面說:「這次派我到東南亞各國視察音樂著作權執行的情形。東南亞國家中,執行音樂著作權制度最健全的是日本與香港,其他國家正在進行發展中。沒有音樂著作權制度的惟一國家是中華民國,所以也要來看一看這裡的作曲與作詞家如何生活,將來會不會建立著作權制度,而加入著作權的潮流。」可見我們在音樂文化國家的眼中,被視為未開發國家。這一個星期中,對台灣的音樂界來說,是亮了兩次國際性的紅燈。
老實說,在台灣沒有音樂藝術工作者這個職業。因為這社會不允許有藝術工作者生存;台灣沒有作曲與作詞家能依靠創作音樂來生活。在我們這個社會,音樂工作美其名為藝術家,其實全靠其教授及商業行為在維持生活。試想:在我們的社會,創作音樂的人無法靠他的音樂生活,而利用音樂的行業(包括:電視、電影、廣播、廣告、唱片、夜總會、舞廳、咖啡廳、餐廳以及歌星的各行業)卻能欣欣向榮,這是合理麼?然後,輿論還責罵音樂家水準低,不努力,不爭氣……。我不知道這是哪一門子的論法。
這些原因都在於我們沒有建立符合於民主經濟社會的音樂著作權制度,來保護音樂家的生存權利。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將來在音樂部門爭取著作權人的權利是一件非常艱苦的工作,但這件艱苦的工作是非做不可的。(四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