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民族音樂學的研究者
台灣光復以前,重要的民族音樂研究工作者及其著作如下:
(1) 張福興:水社化番的杵音及歌謠(民國十一年)。
(2) 田邊尚雄:南洋、台灣、沖繩之音樂紀行(民國十一年)。
(3) 一條慎三郎:阿美族之歌(十四年);排灣、布農、泰雅族的番謠(民國十四年)。
(4) 黑澤隆朝:台灣高砂族的音樂(六十二年重訂);「高砂族的音樂」唱片兩張及說明書(六十三年)。
台灣光復後,有黃得時與呂訴上之著作發表:
(5) 黃得時:台灣歌謠的形態(四十一年)。
(6) 呂訴上:台灣電影戲劇史(五十年)。
但中國人真正研究本省的民族音樂,尤其從音樂學方面的研究,恐怕要從民國五十五年由史惟亮與我發起的「民歌採集運動」以後開始。重要研究工作者及其著作如下:
(7) 史惟亮:阿美族民歌分析(五十五年);談民歌(五十六年)。
(8) 許常惠:尋找中國音樂的泉源(五十七年);台灣民謠的研究(五十八年);恆春調「思想起」的比較研究(六十三年);台灣民謠研究總報告(六十四年);追尋民族音樂的根(六十八年);台灣福佬系民歌(六十九年)。
(9) 顏文雄:台灣民謠(五十六年)。
(10) 張炫文:歌仔戲的研究(六十二年)。
(11) 呂炳川:台灣土著族的樂器(六十三年);雅美族的音樂(日文•五十八年);台灣賽夏族的音樂(日文•六十六年);台灣土著族的音樂(唱片三張與解說文)(日文•六十六年);台灣漢民族的音樂(唱片三張與解說文)(日文•六十七年);呂炳川音樂論述集(六十八年)。
(12) 駱維道:台灣平埔族民謠的研究(六十三年)。
(13) 楊北禎:台灣客家民謠「九腔十八調」的研究(六十四年)。
(14) 王正義:北管的研究(六十六年•文化學院碩士論文)。
(15) 邱坤良:民間戲曲散記(六十八年);野台高歌(六十九年)。
(16) 柯秀蓮:台灣皮影戲的技藝與淵源。
(17) 林清涼:子弟戲研究。
(18) 吳麗蘭:台灣傀儡戲研究。
(19) 詹惠登:台灣布袋戲研究。
丙、民俗音樂研究中心的工作
財團法人中華民俗音樂基金會成立於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在基金會之下設有「民俗音樂研究中心」,由本人負責主持,這個中心的工作項目如下:
一、從事民俗音樂的調查、蒐集與研究。
二、舉辦各項有關民俗音樂的活動。
三、出版有關民俗音樂的書籍、樂譜、唱片、錄音帶、錄影帶等。
四、促進民俗音樂之國際交流。
到目前為止,各項工作的進行如下:
一、本中心的經常工作包括:
採集民俗音樂的田野工作,各種資料的蒐集,以及作專題研究報告,同時也接受有關民俗音樂的委託做調查與研究。本中心資料室目前擁有:
書籍:一千二百十二本。樂譜八十三本。錄音帶:二百零五卷。唱片:三百廿五張。報刊雜誌論文剪集:六十八篇。
二、本中心舉辦的活動有:
1. 民間樂人音樂會
第七屆——阿美族民歌、西河大鼓、木板大鼓,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八屆——台灣福佬系民俗音樂,一九七九年五月六日。
第九屆——台灣客家系民歌、福佬系民歌、蘇州彈詞,一九七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十屆——台灣福佬系民歌、山東民間音樂,一九七九年九月五日。
第十一屆——戲劇鑼鼓、民間鑼鼓、日本金津流獅子舞、日本御諏訪太鼓,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十二屆——北管、南管,一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第十三屆——張天玉的民俗曲藝,一九八○年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三日。
第十四屆——鹿港南管子弟戲公演,一九八○年十月七日。
2. 民族音樂學講座
第一次——講題:一九四三年台灣山胞音樂研究的經過,主講人:黑澤隆朝(日本),時間:一九七九年五月六日。
第二次——講題:民族音樂研究的新趨勢,主講人:草野妙子(日本),時間: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三次——講題:音樂起源論與雅美族的音樂,主講人:黑澤隆朝(日本),時間:一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三、本中心的出版包括:
1. 唱片——中國民俗音樂專集十一輯
(1) 陳達與恆春調說唱;(2) 陳冠華與福佬系音樂;(3) 台灣山胞的音樂——阿美族民歌;(4) 台灣山胞的音樂——卑南族與雅美族民歌;(5) 蘇州彈詞;(6) 張天玉的民俗曲藝(一);(7) 張天玉的民俗曲藝(二);(8) 南管音樂;(9) 山胞音樂——雅美族、卑南族;(10) 山胞音樂——布農族、邵族、魯凱族、泰雅族;(11) 山胞音樂——曹族、排灣族、賽夏族、雅美族、平埔族。
2. 書籍——民俗音樂叢書
(1) 福佬系的民歌(許常惠);(2) 台灣客家系的民歌(楊兆禎);(3) 台灣山胞的民歌(呂炳川);(4) 歌仔戲(張炫文);(5) 北管(王振義)。
3. 樂譜——中國民歌集
(1) 西北民謠(丑輝瑛);(2) 台灣民歌(許常惠)。
四、本中心除邀請外國樂人參加「民間樂人音樂會」,外國專家學者參加「民族音樂學講座」之外,也經常與外國民族音樂學研究機構交換資料與研究報告。
丁、建議與結論
隨著時代的轉變與現代國際文明的衝進,民俗音樂的全盤保存已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至少民俗音樂藝術的精華——「民族音樂」,必須維護下去,因為那是民族文化的根。
然而,就以代表性民族音樂的維護來說,絕不是少數學者專家,或財力有限的民間機構所能做到的事情。由前述我們已知道: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最多只能做到民族音樂的調查,資料的蒐集、整理與研究。至於表演藝術——民族音樂的維護或保存,惟一的辦法是由政府領導而付予實施。因此,我建議:
一、制定保護民族文化之財產的法律。
二、由政府設立「保護民族文化委員會」,並指定各項民族音樂的精華,將它納入保護範圍。
三、由上述委員會負責該項民族樂人或樂團的生活。而被指定的民族樂人或樂團,不僅要專心於本身藝術的維護與研進,同時有義務傳授於下一代的樂人或樂團。
如此,民族音樂得以繼承而發揚光大,人類的文化得以保存。